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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民國 90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第 15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編定各種使用地時,應按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所示範圍,就土地能供使用之性質,參酌地方實際需要,依下列規定編定並繪入地籍圖;其已依法核定之各種公共設施用地,能確定其界線者,並應測定其界線後編定之:
一、甲種建築用地: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二、乙種建築用地: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者。
三、丙種建築用地: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四、丁種建築用地: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
五、農牧用地:供農牧生產及其設施使用者。
六、林業用地:供營林及其設施使用者。
七、養殖用地:供水產養殖及其設施使用者。
八、鹽業用地:供製鹽及其設施使用者。
九、礦業用地:供礦業實際使用者。
一○、窯業用地:供磚瓦製造及其施設使用者。
一一、交通用地:供鐵路、公路、捷運系統、港埠、空運、氣象、郵政、電信等及其設施使用者。
一二、水利用地:供水利及其設施使用者。
一三、遊憩用地:供國民遊憩使用者。
一四、古蹟保存用地:供保存古蹟使用者。
一五、生態保護用地:供保護生態使用者。
一六、國土保安用地:供國土保安使用者。
一七、墳墓用地:供喪葬設施使用者。
一八、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供各種特定目的之事業使用者。
前項各種使用地編定完成後,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應報內政部核備。變更編定時,亦同。

台北縣建築物工程造價表(95年11月公告)
構造類別

加強磚造及輕型鋼架構造:每平方公尺為 5,800元.
鋼骨、鋼筋混凝土或鋼骨鋼筋建築物總樓層一至五層建築物:每平方公尺為 6,700元.
鋼骨、鋼筋混凝土或鋼骨鋼筋建築物總樓層六至十層建築物:每平方公尺為 8,700元.
鋼骨、鋼筋混凝土或鋼骨鋼筋建築物總樓層十一至十五層建築物:每平方公尺為 10,000元.
鋼骨、鋼筋混凝土或鋼骨鋼筋建築物總樓層十六層至二十層建築物:每平方公尺為 11,000元.
鋼骨、鋼筋混凝土或鋼骨鋼筋建築物總樓層二十一層至二十五層建築物:每平方公尺為 12,400元.
鋼骨、鋼筋混凝土或鋼骨鋼筋建築物總樓層二十六層以上建築物:每平方公尺為 14,400元.

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含騎樓。

根據台灣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中「第一章 用語定義」內的規定有條文談到如何分別建築物的陽台及露台差別在那裏。

二十、露臺及陽臺:直上方無任何頂遮蓋物之平臺稱為露臺,直上方有遮蓋物者稱為陽臺。

根據經濟部會同內政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經濟部等七部會署)於中華民國八十年四月十九日以經(八十)工字第○一五五二二號等令訂定「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內有明文規定土木技師、大地技師及結構技師的執業範圍。

科別︰土木工程科

執業範圍︰從事混凝土、鋼架、隧道、涵渠、橋樑、道路、鐵路、碼頭、堤岸、港灣、機場、土石方、土壤、岩石、基礎、建築物結構、土地開發、防洪、灌溉等工程以及其他有關土木工程之調查、規劃、設計、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監造、養護、計畫及營建管理等業務。但建築物結構之規劃、設計、研究、分析業務限於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下。

備註︰於民國六十七年九月十八日以前取得土木技師資格並於七十六年十月二日以前具有三十六公尺以上高度建築物結構設計經驗者不受建築物結構高度三十六公尺之限制。

科別︰結構工程科

執業範圍︰從事橋樑、壩、建築及道路系統等結構物及基礎等之調查、規劃、設計、研究、分析、評價、鑑定、施工、監造及養護等業務。

科別︰大地工程科

執業範圍︰從事有關大地工程(包含土壤工程、岩石工程及工程地質)之調查、規劃、設計、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規劃、施工設計及其資料提供等業務。

木造房屋中的PVC電纜配線。

當工頭剛到加拿大看到當地在興建木造房屋時,其中最讓工頭驚訝的是在木造房屋中的電線居然是只有使用PVC電纜配線在屋內牆壁穿梭而沒有像在台灣的房屋一樣,將其PVC電纜配線放在PVC塑膠管內。因為工頭心想在木造房屋中使用PVC電纜配線時應該是使用在PVC塑膠管內比較安全才對吧。

但是在查閱台灣的電工法規「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後才發現在第254條中有規定在木造房屋之地板、壁、天花板、柱等是可以直接埋設PVC電纜的,不需要將PVC電纜放在PVC塑膠管內。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民國 88 年 04 月 14 日 修正)

第254條

PVC電纜、交連PE電纜、EPR電纜或PE電纜 (在本節以下統稱為電纜) 均須依左列規定施工:
一. 可能受重物壓力或顯著之機械衝擊之場所,不得使用電纜,但其受力 部分如依左列規定加適當保護者不在此限。
(一) 採用保護管保護時,其內徑應大於電纜外徑一‧五倍,若保護管很短且無彎曲,電纜之更換施工容易者,其外徑可小於電纜外徑一‧五倍。
(二) 電纜在屋外時,在用電場所範圍內由地面起至少一‧五公尺應加保護,但在用電場所範圍外則自地面起至少二公尺應加保護。
二. 地板、壁、天花板、柱等不得直接埋設,但加左列設施者不在此限:
(一) 將電纜穿在足夠管徑之金屬管PVC管等管內者。
(二) 很短之貫穿處有適當之孔道通過者。
(三) 埋設在木造房屋之牆壁內,在可能受釘打之部分以鍍鋅鋼板或同等強度之保護電纜者。
(四) 在施工上不得不選擇在壁、門、屏等由水泥、磚、空心磚等石材之建築物外面,須挖溝埋入或穿過空心磚之空洞部分,並有防止水份滲入措施者。
三. 保護用之金屬管,PVC管等管口應處理光滑以防止穿設時損傷電纜。
四. 電纜穿入金屬接線盒時,應使用橡皮套圈等防止損傷電纜。
五. 電纜引入用戶之用電場所範圍內時,應以規定之管路引入式施工,但住宅構內之門燈,庭園燈及儲倉間等之配線,不受重物壓力者,得在電纜上面覆蓋保護板,且無受損傷之慮者,得埋三○公分以上厚度之 土質。
六. 易燃性之PE電纜不可露出裝設。

當鋼筋貯放在工地一段時日後就會生銹,此時鋼筋是否能使用於結構體中內,必須依照下列規定判斷:

根據”混凝土工程施工規範”中之規定如下:

5.6.2 澆置前所有鋼筋上之污泥、油漬、浮銹或其他足以降低握裏力之雜質均應清除潔淨.

5.6.3 有鐵銹或輾軋鱗片之鋼筋,若經取樣以鋼刷清除鬆動之浮銹之後,其直徑、重量及節高仍能符合規定者,可視為仍可適用.

所以依以上規定銹蝕的程度不到會剝落的程度,當然可以使用於鋼筋混凝土的結構體內.其生銹的鋼筋還可以增加握裏力呢,

依照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民國 93 年 12 月 14 日 修正)

第 十七 條 (最低活載重)建築物構造之活載重,因樓地版之用途而不同,不得小於左表所列;不在表列之樓地版用途或使用情形與表列不同,應按實計算,並須詳列於結構計算書中:

樓 地 版 用 途 類 別

一、住宅、旅館客房、病房。 活載重二○○(公斤/平方公尺)

二、教室。 活載重二五○(公斤/平方公尺)

三、辦公室、商店、餐廳、圖書閱覽室、醫院手術室及固定座位之集會堂、電影院、戲院、歌廳與演藝場等。 活載重三○○(公斤/平方公尺)

四、博物館、健身房、保齡球館、太平間、市場及無固定座位之集會堂、電影院、戲院歌廳與演藝場等。 活載重四○○(公斤/平方公尺)

五、百貨商場、拍賣商場、舞廳、夜總會、運動場及看臺、操練場、工作場、車庫、臨街看臺、太平樓梯與公共走廊。 活載重五○○(公斤/平方公尺)

六、倉庫、書庫。 活載重六○○(公斤/平方公尺)

七、走廊、樓梯之活載重應與室內載重相同,但供公眾使用人數眾多者如教室、集會堂等之公共走廊、樓梯每平方公尺不得少於四○○公斤。

八、屋頂露臺之活載重得較室載重每平方公尺減少五○公斤,但供公眾使用人數眾多者,每平方公尺不得少於三○○公斤。

最少拆模時間,根據”混凝土工程施工規範”中之4.7.6之規定如下:

柱、牆、及梁之不做支撐的側模: 12小時.

單向版(淨跨距於3-6公尺,活載重不大於靜載重): 7天.
單向版(淨跨距於3-6公尺,活載重大於靜載重): 4天.
單向版(淨跨距大於6公尺,活載重不大於靜載重):10天.
單向版(淨跨距大於6公尺,活載重大於靜載重): 7天.

梁底模(淨跨距於3-6公尺,活載重不大於靜載重):14天.
梁底模(淨跨距於3-6公尺,活載重大於靜載重): 7天.
梁底模(淨跨距大於6公尺,活載重不大於靜載重):21天.
梁底模(淨跨距大於6公尺,活載重大於靜載重): 14天.

雙向版: 依據4.8節 「再撐」的規定計算最少拆模時間.

何謂「反設定」.

「反設定」在買賣房屋時的實務上就是買賣過戶時,將所有權移轉和抵押權設定一起辦理,也就是將不動產過戶給買方的同時再將不動產設定一個抵押權給賣方.

這樣在土地登記上賣方就是抵押權人,使得賣買雙方在付款上的發生爭議的話,有設定抵押權的話認為對賣方比較有多一層的保障,因為賣方不塗銷抵押權的話,買方就不能出售或過戶房屋給第三人了.缺點是設定抵押權時還要額外多出一筆設定抵押權的費用了.

法規類號: 北市0六-一0-三00八

名  稱: 臺北市建築工程基礎開挖安全措施管理作業要點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為維護建築工程基礎開挖及避免損害或影響鄰房安全,減少施工噪音與公害依建築法第六十九條訂定本要點。

二、建築執照審核時,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地質詳細鑽探報告書。
(二)建築基地及其四周二十公尺範圍內現況實測圖,包括鄰房位置與規模。
(三)基礎開挖安全措施之詳細應力分析與設計(包括計算書、平面圖、剖面圖)。

三、基礎開挖擋土壁工法之設計,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建築基地其與開挖深度相等之水平距離範圍內有鄰房情況:
1.禁止使用鋼軌鐵板擋土壁工法。
2.凡地下開挖深度達八公尺以上,一律採用地下連續壁擋土工法,並設置必要之安全觀測系統,惟遇岩盤或卵礫石層地質而致無法以連續避擋土工法施工時,經核准得採用其他適當工法。
3.開挖深度未達八公尺,得視地質及地下水位情況,選擇適當擋土工法,惟為防止流砂、湧水發生及地盤下陷,須實施灌漿等補助作業,以維鄰房基礎穩定性。
(二)建築基地其與開挖深度相等之水平距離範圍內無鄰房情況:
1.凡地下開挖深度達十公尺,一律採用地下連續壁擋土工法惟遇岩盤或卵礫石層地
質而致無法以連續壁擋土工法施工時,經核准得採用其他適當擋土工法。
2.開挖深度未達十公尺,得依地質狀況及最高水位,詳實分析設計適當擋土工法,惟仍需實施止水灌漿等補助措施。

四、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民國 93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第 9 條

下列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但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降,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一、甲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二、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三、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丁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七十。容積率百分之三百。
五、窯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六、交通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七、遊憩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八、墳墓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九、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八十。

經依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定之工商綜合區土地使用計畫而規劃之特定專用區,區內可建築基地經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依核定計畫管制,不受前項第九款規定之限制。
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低於第一項之規定者,依核定計畫管制之。

第一項以外使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由下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建築管理、地政機關訂定:
一、農牧、林業、生態保護、國土保安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養殖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三、鹽業、礦業、水利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
四、古蹟保存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

台電配電室防火門的規格為何?

台灣電力公司 新增設用戶配電場所設置規範 (民國93年元月修訂)

第 一 條 本規範依建築技術規則,及台灣電力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營業規則規定定之。第 二 條配電場所係指為建築物基於用電需要而設置者,與用戶因高壓供電或其他原因而自備之受電場所無關。

第 三 條 凡新增設用戶須留設配電場所,其面積及審查等有關手續,依本公司營業規則規定辦理。

第 四 條 凡配電場所之設置條件、設計及施工等均按本規範辦理。

第 五 條 配電場所應做下列規範,於建築物興建時由用戶一併施工。

一、屋外配電場所:

(一)配電場所應依建築設計圖所示之位置放樣,並予釘樁定界。

(二)配電場所基地及通道範圍內應予夯實整平,配電場所基地之GL標高,除依建築法規辦理外,應以已完成計劃道路之高度(即水溝頂高)為準,為無計劃道路,則以現有道路中心高度為準。

(三)配電場所之管路應依本公司指定之位置、深度、管徑及管數等,預埋符合CNS之ES-1級塑膠礦管至建築線外0.3公尺處(如遇水溝應通過溝底至少埋至另側溝壁外0.1公尺)。(參照附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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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屋內配電場所:(一)隔間:

1.配電場所之面積應為淨尺寸,其隔間應以雙磚(1B )疊砌,如以鋼筋混凝土隔間,其厚度不得小於12公分。分隔牆應無空隙,無害於防火、防音之構造 (惟不得與水槽或衛浴設備共用一道牆),並應密接於上下樓地板,牆壁應以水泥砂漿粉飾。

2. 配電場所內不得有用戶自備管線穿過。

3. 配電場所之地板應予抹平並以適當斜度(以1/50~1/100之斜度)傾向門口或集水孔,惟不得低於同層之地板,門口應設十公分以上高度之PC門檻。

(二)消防設施:

1. 依最新公布之消防法令規定辦理,並應於申請建築物使用執照時,併於主建築物經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

2. 防火門:

(1) 防火門應依審定之設計圖所標明之位置裝設。

(2) 防火門之淨高不得低於二公尺,門上應裝置鎖扣門之設計應於外面上鎖時,裡面仍可開啟。

(3) 防火門之寬度不得小於下表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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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防火門之裝置參照附圖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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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風設施:1. 建築物設有通風系統者,應將配電場所之通風納入建築物之通風系統。

2. 配電場所之通風窗應按下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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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風窗或管道應依建築設計圖標示之位置裝設,上百葉窗應距樓板20公分緊靠樓板,下百葉窗應離地板20公分,裝置方式參照附圖3。4. 通風管道出口之樓層若為公共設施外之用途時,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獨立之機械通風設備,並將排風管道由配電場所引出室外適當高度處裝置通風窗。

(四)照明設施及通風電扇之暗管:

1. 配電場所內應於防火門旁之牆面距地面1.8公尺處埋設低壓開關箱出線盒。上百葉窗下方20公分處及下百葉窗旁20公分處應埋設通風電扇出線盒各乙組。

2. 配電場所內應設置適當之燈具出線盒,面積在20平方公尺以下者應設置一處,每增加20平方公尺,應增加一處。

3. 操作燈具之手捺開關出線盒應設置於距防火門1公尺之範圍內,其高度應距地面1.2公尺;手捺開關旁應設置插座出線盒乙組。

4. 靠近變壓器低壓電源例之牆面距地面20公分處(由本公司圖審時指定位置),埋設電源引接出線盒乙組。

5. 配電場所內低壓開關箱、手捺開關、插座、燈具、通風電扇、電源引接等出線盒間,應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埋設暗管。配電場所照明設備及通風電扇等之暗管裝置參照附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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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預埋管路:1. 配電場所之預埋管應依本公司指定之位置、深度、管徑及管數等,預埋符合CNS之ES-1級塑膠管至建築線外0.3公尺處(如遇水溝應通過溝底至少埋至另側溝壁外0.1公尺) (參照附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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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接戶管應配合屋內線圖審之管徑、管數及位置預埋至建築線外0.3公尺處(如遇水溝應通過溝底至少埋至另側溝壁外0.1公尺)3.預埋管兩端應加密封防水,屋內側應有喇叭口與牆面齊。

4.新增設用戶設置配電場所預埋管數,請按下列原則辦理:

(1)面積在20平方公尺(含)以下之配電場所,預埋六吋管六管。

(2)面積在20平方公尺以上之配電場所,預埋六吋管八管。

(3)如規劃裝設特殊開關等設備而須另增加預埋管數者,應於審查圖面時另案註明並協調用戶增設之。

(4)若有五吋低壓管須自配電場所引出,請以6″x5″塑膠異徑管接(材料編號:H40560060050)連接預埋管引出。

(六)管道間及配管:

配電場所位於無地下室之一樓或面臨道路之地下一樓者免設管道間,否則應於電源線路所經過之各樓分設管道間,俾供電纜之引接及裝置,管道間之裝置參照附圖6- 1~6-5。

(七)專用通道:

配電場所設置於地下室時,該地下室若為公共場所外之用途時,宜設置專用通道,俾利供電設備進出之用。

(八)防火措施:

配電場所設置於地下室時,該地下室應設適當之防水設施。

(九)接地設施:

每一配電場所應裝設接地兩處,於灌注底層地板前施工埋設,其裝置參照附圖7。

第六 條 配電場所設置地點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配電場所以設置於面臨道路之地面一樓或空地為原則,設置於地面一樓或空地有困難者,得設置於其他樓層,16樓以上之建築物宜分設於地面及適當之中間樓層。

二、配電場所設置於地面空地時,應屬於該建築物建造執照範圍之法定空地內。

三、配電場所設置於地面二樓以上時,應有載重量達1.5公噸之吊運設備可供運送設備至設置之樓層。(吊運設備係指電梯或室內伸出屋外之鋼樑及電動滑車裝置等永久性吊裝設備)。

四、配電場所設置於地下樓層時,不得設置於最底層(地下一、二樓除外),設置於地下二樓以下(含地下二樓)時,應有車道或自備緊急電源之昇降設備通達。

五、各配電場所應有管道通達地下一樓面臨道路之配電場所或管道間。

六、配電場所應有出入不受限制之通道。

七、配電場所不得佔用防空避難室及停車場。

八、配電場所應有良好之通風、防火、防水設施。

第七 條 配電場所應保留寬1.2公尺以上,且有適當強度之通道,俾利供電設備進出之用。

第八 條 屋內配電場所之淨高度須維持2.5公尺以上,惟樑下部份如不影響供電設備之設置,其高度得酌予降低。

第九 條 屋內配電場所之最窄處不得小於3公尺。

第十 條 配電場所地板之活載重強度不得小於下表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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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配電場所之設置面積達40平方公尺以上者,得予集中或分散設置;惟採分散設置時,各配電場所之面積不得小於12平方公尺。第十二條 下列設備由本公司依照「新增設用戶配電場所本公司設備裝置要點」裝設:

一、配電設備基礎。

二、屋外配電場圍籬。(參照附圖8)

三、開關及溫度控制裝置。

四、通風電扇。

五、電源線及燈具。

第十三條 附則

一、本規範規定未盡事宜,除依其他法令外,得隨時修訂之。

二、本規範公布實施前已設置之配電

目前消防局對於”耐燃保護”及”耐熱保護”之查驗標準?

一般消防局的查驗標準如下表:

保護種類: 耐燃保護
保護範圍: 電源配線及警報幹管(不含樓板水平感知配管)
查驗標準: EMT管內穿耐燃電線

保護種類: 耐熱保護
保護範圍: 操作迴路及標示迴路
查驗標準: PVC塑膠管內穿耐熱電線

對上表若有疑問,可以查看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其中第195條 消防安全設備緊急供電系統之配線,應依左表之區分,施予耐燃保護或耐熱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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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 用戶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 “(民國 92 年 03 月 18 日 修正) 之第四章規定如下:

4.1 電信室之設計
(1) 新建建築物為收容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之電信設備,供該建築物用戶通信服務之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設電信室.但引進電纜總對數或 通信容量(埠)為二十對以下者不在此限:
(a)建築物需引進光纜者。
(b)地上五層以上且設有地下室之建築物.(2)前項電信室應依表(4-1)電信室面積一覽表設置於建築物適當處所。其有地下層兩層以上者,以設於非最底層樓層為原則。

(3)電信室面積為4坪(含)以上者,電信室設置獨立門鎖;電信室面積為4坪(不含)以下者,是否設置獨立門鎖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與市內網路 業務經營者商定之.

(4)電信室面積一覽表(4-1)中,坪數係採公制單位計算,電信室各通信容量收容面積,因平方公尺與坪數換算會有小數點誤差,故採用平方公尺或 坪面積單位二者之一均可.

表(4-1)電信室面積一覽表
引進 電 纜總對數或通 信 容 量 電信室面積 備註
200 以下但必須設置電信室者 2.6~7m2 (0.8~2 坪) 室內淨高至少2.1公尺,最窄平面長度不得少於1.5公尺。
201~600 7~14m2 (2~4 坪) 室內淨高至少2.1公尺,最窄平面長度不得少於1.5公尺。
601~1000 14~20m2 (4~6坪) 室內淨高至少2.1公尺,最窄平面長度不得少於2.5公尺。
1001~2000 20~30m2 (6~9坪) 室內淨高至少2.1公尺,最窄平面長度不得少於2.5公尺。
2001~4000 30~43m2 (9~13坪) 室內淨高至少2.1公尺,最窄平面長度不得少於2.5公尺。
4001~6000 43~59m2 (13~18坪) 室內淨高至少2.1公尺,最窄平面長度不得少於2.5公尺。
60001 以上 由提供電信服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與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共同協商決定之。 室內淨高至少2.1公尺,最窄平面長度不得少於2.5公尺。

(5) 有關PBX、LAN、…等其他內部自用通信設備所需之空間應另依實際需求獨立預留之。

(6) 不得設於衛浴室之下方或與(污)水槽等共用一道牆。

(7) 高壓電力、水管、污水管、瓦斯及排煙等管線不得穿越電信室。

(8) 電信室應設於維修人員進出方便及通風、排水良好、不淹水、乾燥之處。

(9) 電信室應密閉式並具防火、防水、排水等設施,其消防、警報等設施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依消防法規辦理,惟不得使用灑水器,電信室內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置之電信設備之消防需求,由提供服務之市內網路業務服務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依消防法規辦理。

(10) 電信室應隔間並具可加門鎖之出入門:
(a)面積為4坪(含)以上者,隔間採砌磚牆,並預留維修人員出入門(約寬0.9公尺,高1.8公尺),其材質應為鐵或鋁制單扇防火門.
(b)面積為4坪(不含)以下者,應預留維修人員出入門,隔間及出入門採防火之材質.

(11) 室外應有一公尺以上寬度之通道,可自由進出通往樓梯或其他通道。

(12) 空調設備需24小時運轉,應預留窗型冷氣機安裝窗口兩只(每只寬0.72公尺,高0.48公尺),如大樓採中央空調系統時,應預舖冰水管至電信室供裝設風扇機(Fan Coil)之用。
(13) 電信室應有備用發電機電源,保安接地設備。

(14) 引進側牆壁須設線纜所需之支架;線纜穿越側牆時應設置套管。

(15) 電信室應依引進電纜總對數設置電源設備,其需求表請參考附錄5。

(16) 應於竣工圖上一併註記為電信室。

(17) 電信室規劃完成後於洽辦電信網路銜接時,起造人或所有人應洽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簽立電信室使用同意書,請參考附錄6。嗣後電信室之土地或建築物讓售第三人或移交管理委員會時,該同意書對其繼續有效。

(18)建築物地上及地下總樓層超過10層時,得與電信室相距10個樓層(佈纜距離不得超過100公尺)倍數之樓層設置足夠空間,以利線纜施工及維護。

(19)其它事項:集線室之設計得比照電信室辦理。

依照:” 用戶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 “(民國92年03月18日修正)之附錄5規定如下:

附錄5. 建築物電信電源設備需求表

引進電纜總對數: 50 以下設電信室者
電力總容量(KVA):3
總開關NFB極數至跳脱安培: 2P 30AT
電信設備電源開關110V/20A NFB(只): 3
插座110V/20A(只): 2
供電方式(含冷氣電源): 1φ3W 220V/110V
照明: 300LUX

引進電纜總對數: 51-100
電力總容量(KVA):4
總開關NFB極數至跳脱安培: 2P 30AT
電信設備電源開關110V/20A NFB(只): 3
插座110V/20A(只): 2
供電方式(含冷氣電源): 1φ3W 220V/110V
照明: 300LUX

引進電纜總對數: 101-200
電力總容量(KVA):6
總開關NFB極數至跳脱安培: 2P 30AT
電信設備電源開關110V/20A NFB(只): 3
插座110V/20A(只): 2
供電方式(含冷氣電源): 1φ3W 220V/110V
照明: 300LUX

引進電纜總對數: 201-400
電力總容量(KVA):11
總開關NFB極數至跳脱安培: 2P 50AT
電信設備電源開關110V/20A NFB(只): 3
插座110V/20A(只): 3
供電方式(含冷氣電源): 1φ3W 220V/110V
照明: 300LUX

引進電纜總對數: 401-600
電力總容量(KVA):14
總開關NFB極數至跳脱安培: 2P 75AT
電信設備電源開關110V/20A NFB(只): 3
插座110V/20A(只): 4
供電方式(含冷氣電源): 1φ3W 220V/110V
照明: 300LUX

引進電纜總對數: 601-1000
電力總容量(KVA):16
總開關NFB極數至跳脱安培: 2P 75AT
電信設備電源開關110V/20A NFB(只): 3
插座110V/20A(只): 4
供電方式(含冷氣電源): 1φ3W 220V/110V
照明: 300LUX

引進電纜總對數: 1001-2000
電力總容量(KVA):18
總開關NFB極數至跳脱安培: 2P 75AT
電信設備電源開關110V/20A NFB(只): 6
插座110V/20A(只): 4
供電方式(含冷氣電源): 1φ3W 220V/110V
照明: 300LUX

引進電纜總對數: 2001-4000
電力總容量(KVA):50
總開關NFB極數至跳脱安培: 3P 100AT
電信設備電源開關110V/20A NFB(只): 12
插座110V/20A(只): 6
供電方式(含冷氣電源): 3φ4W 380V/220V
照明: 300LUX

引進電纜總對數: 4001-6000
電力總容量(KVA):50
總開關NFB極數至跳脱安培: 3P 100AT
電信設備電源開關110V/20A NFB(只): 18
插座110V/20A(只): 6
供電方式(含冷氣電源): 3φ4W 380V/220V
照明: 300LUX

引進電纜總對數:6001 以上
另洽市內業務經理者

註:一. 電信室設獨立電表或電力分表一只,以市內業務經營者名義申辦者,由市內業務經營者支付電費,否則由客戶支付.
二. 窗型冷氣得協調由客戶或市內業務經營者裝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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